113年度橋補字第862號
原 告 龔志恩
上列原告與
被告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305,350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
參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305,350元及
訴訟繫屬前一日即113年8月20日之利息37,395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核定為342,7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