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橋補字第973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鄒耀欽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95,564元(本金499,610元加計起訴前之利息,計算式如附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790元,扣除已繳納裁判費5,400元(
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本院已就本金部分命補繳4,900元),尚應補繳16,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