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橋醫簡字第1號
原 告 吳依庭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
被告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26日本院113年度橋醫簡字第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