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橋司補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一、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陳國輝即陳謝鑾之
繼承人間聲請
公示送達事件,
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依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修正條文第5條之規定,
本件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500 元。茲依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