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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橋頭簡易庭 114 年度橋司補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公示送達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司補字第20號
聲  請  人  朝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雄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美英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依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然聲請人僅曾繳納1,000元之聲請費。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差額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傅俊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