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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橋頭簡易庭 114 年度橋司補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司補字第28號
聲  請  人  鈦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雪敏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尹雪梅、國寶天下第一代管理委員會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費
    用。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0,5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