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橋司補字第39號
聲 請 人 宏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一、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裕山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費用。
經查,
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44,65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5,000元。茲依同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