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橋小字第1058號
原 告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吳峰任
被 告 雲永一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裁定(114年度北小字第1491號)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000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暨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
違約金新臺幣50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600元、延滯第3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700元,最高連續收取3期為限。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
裁判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000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姿瑄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500元
合計 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