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橋小字第1238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陳佩伶
被 告 郭光庭
邱麗芳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郭光庭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7,815元,及其中新臺幣72,895元自民國114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被告郭光庭、邱麗芳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00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於
裁判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500元
合計 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