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橋小字第1249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偉丞環保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鄭雅芬
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9,470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20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
上訴,
非以違背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