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橋頭簡易庭 114 年度橋小字第 124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橋小字第1249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  
訴訟代理人  林凱哲  
被      告  偉丞環保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鄭雅芬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9,470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20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4年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