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橋小字第1406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周禎蕙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653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