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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橋頭簡易庭 114 年度橋小字第 1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小字第199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鄭安雄  
            鄭世彬  
被      告  盧家騏即盧家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暨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姓名「盧家驊」之記載,應更正為「盧家騏即盧家驊」。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力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