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橋小字第224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李國璽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337元,及自民國100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1.2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
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2,337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訴訟費用計算式:
合計 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