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橋小字第229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陳禹豪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參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四七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違約金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
上訴,
非以違背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訴訟費用計算式:
合計 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