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橋小字第232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陳佩伶
蘇明宏即蘇莊如碧之繼承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3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蘇莊如碧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3,335元,及其中新臺幣3萬0,257元自民國114年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
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蘇莊如碧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萬3,335元為原告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淨秀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
上訴,
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 1,500元
合計 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