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橋小字第331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陳俐蓁
被 告 趙茹娟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陸佰零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
延滯第一個月計付新臺幣壹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
上訴,
非以違背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訴訟費用計算式:
合計 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