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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橋頭簡易庭 114 年度橋小字第 33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橋小字第333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陳郁雯  
被      告  詹柏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2,300元,及如附表「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之日起,均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2,3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郭力瑋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500元
合計        1,500元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民國)
1
427元
113年12月25日
2
228元
113年6月25日
3
539元
113年12月25日
4
69元
113年6月25日
5
235元
113年6月25日
6
398元
113年7月25日
7
442元
113年7月25日
8
404元
113年10月25日
9
951元
113年10月25日
10
714元
113年7月25日
11
3,269元
113年8月25日
12
2,744元
113年10月25日
13
11,880元
113年10月25日
合計
22,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