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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橋頭簡易庭 114 年度橋小字第 50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橋小字第507號
原      告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山隆司
訴訟代理人  謝守賢律師
被      告  莊文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8,046元,及其中新臺幣44,525元自民國114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14.88%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8,04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力瑋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500元
合計        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