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橋小字第556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鄭月環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零捌佰零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及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
上訴,
非以違背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訴訟費用計算式:
合計 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