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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橋頭簡易庭 114 年度橋小字第 57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橋小字第579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潘一帆  
被      告  張昱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參佰參拾陸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柒佰伍拾肆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伍佰陸拾元,及如附表三所示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柒佰貳拾陸元,及如附表四所示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捌佰零柒元,及如附表五所示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壹佰捌拾元,及如附表六所示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捌佰陸拾柒元,及如附表七所示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壹佰捌拾貳元,及如附表八所示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關於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新臺幣貳仟參佰參拾陸元、新臺幣貳仟柒佰伍拾肆元、新臺幣肆仟伍佰陸拾元、新臺幣肆仟柒佰貳拾陸元、新臺幣肆仟捌佰零柒元、新臺幣陸仟壹佰捌拾元、新臺幣陸仟捌佰陸拾柒元、新臺幣柒仟壹佰捌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購買商品,申請分期付款,並同意出賣人將買賣價金債權讓與原告,現積欠共新臺幣(下同)39,412元及相關利息未清償,爰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債權讓與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9,412元,及其中32,230元自113年10月1日起,其中7,182元自113年11月1日起,均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原告主張上情,業據提出零卡分期付款申請合約書、繳款明細等件為憑,可信為真實。原告請求已與民法第389條之強制規定有違,其僅得依各期到期日請求被告支付各該期之應繳分期價款,於遲延時,自僅能請求於支付期限屆滿時起,依各期應付未付分期款項計算之遲延利息。是原告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至第八項及如附表一至八所示金額、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曾小玲
附表一:
期數
應付款項
(新臺幣)
計息期間
(民國)
年息
9
146元
自113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0
146元
自113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1
146元
自113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2
146元
自114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3至24
1,752元
自114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合計
2,336元


附表二:
期數
應付款項
(新臺幣)
計息期間
(民國)
年息
8
162元
自113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9
162元
自113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0
162元
自113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1
162元
自114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2至24
2,106元
自114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合計
2,754元


附表三:
期數
應付款項
(新臺幣)
計息期間
(民國)
年息
9
285元
自113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0
285元
自113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1
285元
自113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2
285元
自114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3至24
3,420元
自114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合計
4,560元


附表四:
期數
應付款項
(新臺幣)
計息期間
(民國)
年息
20
278元
自113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1
278元
自113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2
278元
自113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3
278元
自114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4
278元
自114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5
278元
自114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6
278元
自114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7至36
2,780元
自114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合計
4,726元


附表五:
期數
應付款項
(新臺幣)
計息期間
(民國)
年息
14
437元
自113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5
437元
自113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6
437元
自113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7
437元
自114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8至24
3,059元
自114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合計
4,807元


附表六:
期數
應付款項
(新臺幣)
計息期間
(民國)
年息
15
618元
自113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6
618元
自113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7
618元
自113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8
618元
自114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9至24
3,708元
自114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合計
6,180元


附表七:
期數
應付款項
(新臺幣)
計息期間
(民國)
年息
4
327元
自113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5
327元
自113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6
327元
自113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7
327元
自114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8至24
5,559元
自114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合計
6,867元


附表八:
期數
應付款項
(新臺幣)
計息期間
(民國)
年息
1
305元
自113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
299元
自113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3
299元
自114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4
299元
自114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5至24
5,980元
自114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合計
7,18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