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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橋頭簡易庭 114 年度橋小字第 63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橋小字第635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訴訟代理人  童守源  
被      告  莊繼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陸仟柒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二九五計算之利息,及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二十二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500元
合計        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