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橋小字第701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區營業處
被 告 畢博雋即畢研修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4年8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9月26日下午4時
宣判,茲因原告具狀
聲請撤回對
被告之起訴,
爰裁定再開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