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橋頭簡易庭 114 年度橋小字第 7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費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小字第701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顧育成  


被      告  畢博雋即畢研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4年8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9月26日下午4時宣判,茲因原告具狀聲請撤回對被告之起訴,裁定再開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書 記 官 林國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