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橋小字第808號
原 告 高雄榮民總醫院
被 告 蔣建凱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捌仟肆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捌仟肆佰貳拾貳元為原告供
擔保,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2年11月14日至112年12月25日在原告醫院治療,尚欠如主文所示醫療費用未清償,業經提出收費通知、病歷摘要、
本票、
切結書為證,且未據被告爭執,
堪以認定,從而原告請求主文所示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
上訴,
非以違背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訴訟費用計算式:
合計 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