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橋小字第896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邵品嘉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4年10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11月4日下午3時
宣判,茲因原告具狀
聲請撤回對
被告之起訴,
爰裁定再開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姿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