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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橋頭簡易庭 114 年度橋小字第 8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小字第896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潘一帆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被      告  邵品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4年10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11月4日下午3時宣判,茲因原告具狀聲請撤回對被告之起訴,裁定再開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姿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書 記 官 郭力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