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橋救字第16號
聲 請 人 蘇家慧
相 對 人 楊宗霖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與
相對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因聲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業經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基金會)高雄分會准予法律扶助,
爰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二、
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法扶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
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是經法扶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者,其再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法院就其有無資力,應
無庸再予審查。
三、
經查,聲請人就其
上開主張,
業據提出法扶基金會高雄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1份為證(見救助卷附件二),是聲請人既經法扶基金會高雄分會准予扶助,復
觀諸聲請人所述原因事實,
尚非顯無勝訴之望,則其聲請訴訟救助,
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