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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橋頭簡易庭 114 年度橋簡字第 1047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簡字第1047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 分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由劉信宏為 被告葉慶興之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程序。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二、 經查,被告葉慶興於民國114年12月9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劉信宏,且其未拋棄繼承等情,有戶籍謄本及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又兩造迄今復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以裁定命劉信宏為葉慶興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姿瑄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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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