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橋簡字第1083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許子漛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5年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定115年3月24日
宣判,茲因原告具狀
聲請撤回對
被告之起訴,
爰裁定再開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姿瑄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