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橋簡字第109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林紘立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5年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定115年2月3日
宣判,
惟因
被告經本院民事執行處於115年1月30日以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43號裁定准予開始
更生程序,
爰裁定再開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姿瑄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