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橋簡字第1171號
原 告 王俊成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萬元為原告供
擔保,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事實及理由要領,其中兩造之主張及答辯並依同條項規定,引用書狀以及言詞辯論筆錄所載之陳述。 (一)
按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373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5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民法第354條、第359條分別定有明文。且所謂物之瑕疵,係指存在於物之缺點而言,凡依通常交易觀念,或依當事人之約定,認為物應具備之價值、效用或品質而不具備者即為有瑕疵(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1460號判決意旨參照)。(二)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111年7月6日簽訂
買賣契約,約定由原告向被告購買車號000-0000號中古自小客車(下稱
系爭車輛),系爭車輛當時右後車門曾經更換過等事實,有訂購合約書、系爭車輛行照、高雄市汽車商業同業公會114年5月車輛查定
認證書
可參,且被告對此部分事實並未爭執,
堪以認定。
中古汽車交易時,該車鈑件是否為原鈑件通常均為交易雙方會納入考量之重要因素,此為週知之事,且經本院函請中華民國汽車鑑價協會鑑定該車於交易當時有無更換過右後車門之市價差異,該會鑑定意見認該車當時市場交易價值約為新臺幣(下同)140萬元,更換過右後車門約減損5%車價,即折價7萬元,有該會115年1月2日函可參(本院卷第83頁),可見該車右後車門曾經更換之事已屬足以影響交易價值之瑕疵(下稱系爭瑕疵),原告自得依前述規定,按系爭瑕疵存在
與否之市價差額請求減少7萬元價金,並依
不當得利請求返還。至原告雖主張被告應給付價值差額15萬元,但此與前述鑑定意見未合,又別無事證
可佐,故超過7萬元部分無從准許。又
本件依物之
瑕疵擔保規定已足認定原告得請求給付之金額,原告另主張被告應依
不完全給付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系爭車輛交易價值減損並請求擇一判決部分,即
無庸贅述。蓋本件交易價值差額既經鑑定明確,故即使另依不完全給付計算原告所受損害,其得請求之金額仍無不同。
(三)被告雖辯稱其業務當時有口頭告知原告系爭車輛換過右後車門、其已經以相當優惠的價格給予原告折扣,當時契約上記載
非認證中古車就是因為有更換過鈑件,且原告無法證明其有刻意隱瞞等語。但本件既可認定被告於系爭瑕疵存在的情況下,仍將系爭車輛出售並交付原告,被告要主張原告業經業務告知該瑕疵存在而
免除瑕疵擔保責任,即應由被告舉證證明,但被告並未就此舉證,並自陳此部分並無書面記載等語(本院卷第100頁),無從為有利被告之認定;而被告內部如何決定交易價格、如何定義認證或非認證中古車,均與外部
法律行為之效力無關,且本件買賣契約雖有勾選「中古車」
而非「認證中古車」,但契約內文並未記載認證與否之定義,無從認定交易當時雙方有「勾選【中古車】等於曾更換鈑件」之共識存在(本院卷第19至21頁)。又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並不以可歸責被告為前提,故被告即使未積極隱瞞亦不影響責任成立,從而被告所辯均難據為有利被告之認定。被告雖另辯稱系爭車輛已有7至8年,車價減損7萬過高等語,但前述鑑定意見原本就
是以系爭車輛交易當時之價值為評估,已將車齡納入考量,被告復未具體指摘該協會鑑定有何偏頗不當之處,所辯仍難憑採。
三、從而,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原告7萬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即114年9月26日起(本院卷第37頁)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訴訟
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 條第2 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
預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五、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審酌後於本件判決結果無影響,
爰不逐一論述,
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