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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橋頭簡易庭 114 年度橋簡字第 12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訂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簡字第1212號
原      告  建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獻聰  

訴訟代理人  涂俊宇  
被      告  台灣楓葉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5年6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定115年6月30日宣判,茲因認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裁定再開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姿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郭力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