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橋簡字第221號
原 告 緣木創作藝術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
他造人數,提出
繕本或影本」,第244條第1項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二、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二、查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共有物,因部分共有人死亡,原告已陸續陳報共有人
繼承人之繼承、
拋棄繼承情形,然
迄未據此更正當事人之記載、確認
訴之聲明並按
對造人數提出繕本,本院業於民國114年7月21日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該裁定於114年7月24日送達原告,然原告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收文資料查詢清單
可參,依首開說明,其訴
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