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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橋頭簡易庭 114 年度橋簡字第 2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簡字第221號
原      告  緣木創作藝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宇男  
訴訟代理人  林宗儀律師
上列當事人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第244條第1項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共有物,因部分共有人死亡,原告已陸續陳報共有人繼承人之繼承、拋棄繼承情形,然未據此更正當事人之記載、確認訴之聲明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本院業於民國114年7月21日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該裁定於114年7月24日送達原告,然原告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可參,依首開說明,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郭力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