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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橋頭簡易庭 114 年度橋簡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簡字第24號
原      告  冠村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賢    同上
被      告  葉秉澄即凱藝製作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7月2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庭民事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民國114年6月6日16時宣判,為因有事實尚待釐清,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書 記 官 林國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