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橋簡字第24號
原 告 冠村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被 告 葉秉澄即凱藝製作企業社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7月2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庭民事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民國114年6月6日16時
宣判,為因有事實尚待釐清,
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