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橋簡字第44號
原 告 達麗漾CITY2管理委員會
被 告 磐石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孫添吉
郭宴年
一、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7月24日10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請原告將114年4月29日民事辯論意旨狀逕送達
被告,並將回執聯寄送本院,勿再更改內容、變更聲明。並請原告具狀說明利息起算日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之
翌日起」是否係指該份言詞辯論意旨狀?或係指
支付命令?或係指原告113年6月份出具之民事起訴狀(但卷內無該份民事起訴狀之送達紀錄)?如難以釐清,是否同意以本件
再開辯論裁定後,原告將114年4月29日民事辯論意旨狀送達被告之翌日,為利息起算日?對於利息起算日所出具之書狀,亦請逕送
對造1份。
三、本件證人證詞已蒐集完備,
兩造毋庸再偕同證人前來
開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