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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橋頭簡易庭 114 年度橋簡字第 4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簡字第496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訴訟代理人  吳婉瑜  
            連恭賢  
被      告  林佑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暨正本主文欄第二項中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2,06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3,060元」。事實及理由欄第六項關於「裁判費2,060元」之記載,亦應更正為「裁判費3,060元」。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力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