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橋簡字第664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具狀補正理由欄「二、」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
住所或
居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
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
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係以蔡A、蔡B、林A、林B、林C、林D為
被告,請求將被代位人蔡運興即蔡國縣與被告
公同共有之遺產按應繼份比例分割,
惟原告之訴狀並未記載被告之完整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具體
年籍資料(如:出生年月日),致本院無從特定被告之完整人別,亦無從確認當事人能力、
適格,更遑論確認羅魁之
繼承人各自
應繼分比例。本院業已依
聲請調閱
起訴狀附表
所載不動產之地籍謄本及蔡運興之戶籍資料,
爰依首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蔡運興即蔡國縣之被
繼承人蔡成章之除戶資料、繼承人戶籍資料、
繼承系統表,及補正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依繼承狀況確認聲明,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