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橋簡字第667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旭日美企業有限公司
本件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14年10月27日下午4時。
理 由
一、
按期日,如有重大事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定於民國114年10月24日下午4時宣判,
惟因前開宣判日期業經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告為114年10月25日臺灣光復節之補假日,屬國定假日,致無法如期宣判。為保障當事人之權益,避免
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
爰依
前揭規定,裁定變更本件
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