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橋簡字第964號
原 告 永旺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被 告 黃献隆
理 由
一、
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
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繳納
裁判費;又起訴不合程式可以補正者,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補正而不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6日以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95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8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
可稽。然原告逾期
迄未繳納,有本院橋頭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及本院答詢表可稽,則依
首揭規定,原告起訴
難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