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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橋頭簡易庭 114 年度橋簡字第 9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簡字第991號
原      告  葉育瑞  

被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查被告主營業所設於臺北市中山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在卷可稽,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姿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郭力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