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橋簡字第992號
被 告 黃智華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橋頭簡易庭於民國114年12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9,572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3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淨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