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6/27-6/28每日上午6時至中午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橋頭簡易庭 114 年度橋簡聲字第 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停止強制執行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簡聲字第42號
聲  請  人  康舒婷  

相  對  人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聲請狀之簽名或蓋章,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定有明文,此為法定必要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未於聲請狀簽名或蓋章,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