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橋補字第1010號
原 告 康舒婷
上列原告與
被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5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