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橋補字第102號
原 告 陳心怡
上列原告與
被告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7,8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淨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