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橋補字第1196號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陳威嘉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經查,
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96,852元,及其中96,367元自民國114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暨按日息萬分之4.3計算之
懲罰性違約金。此部分原告請求起訴前之利息及懲罰性違約金合計418元(即以本金96,367元,計算
期間自114年8月2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8月6日,利息按年息16%計算,懲罰性違約金按日息萬分之4.3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共為97,270元(計算式:96,852元+418元=97,2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書 記 官 林國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