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橋補字第1367號
原 告 高雄榮民總醫院
上列原告與
被告丁秀鳳即丁予明之
繼承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648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