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橋補字第270號
原 告 耀台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廖顯頡律師
蘇怡慈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李桂珍、陳婷如間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4,684元,
惟本件係原告對被告李桂珍、陳婷如2人之各個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僅係
法律關係種類相同,固
非不得依民事訴訟法第53條第1項第3款共同訴訟規定合併起訴,但僅係基於訴訟經濟,合併在同一訴訟程序而已,論其實質,仍為數
當事人、數事件之「數訴」,非屬單純訴之客觀合併,不得
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規定,合併計算其訴訟標的金額。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自應就原告對各個被告請求之
債權金額而分別定其訴訟標的金額為212,342元及應繳裁判費3,060元,加總彙計原告於本事件所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6,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書 記 官 林國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