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橋補字第277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阮子玉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56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書 記 官 林國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