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橋補字第423號
原 告 通氧國際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國防部海軍司令部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