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橋補字第653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黃智華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經查,
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86,528元,及其中79,729元自民國114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4.99%之利息,此部分原告請求起訴前之利息共為589元(計算式見附表)。是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87,117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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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 (請求金額+起訴前之利息,小數點以下均四捨五入)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