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橋補字第767號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方建順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萬9,2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2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淨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