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橋補字第769號
原 告 蘇家慧
上列原告與
被告楊宗霖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2,6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253元。茲因原告
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14年度橋救字第16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
訴訟費用,
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
嗣經
駁回聲請確定,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